《大连市城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1- 04- 10 浏览次数: 字号:【

一、出台的背景和依据

为加强维修资金管理,我市借鉴上海、天津、南京等城市经验,依据国家政策法规,于2017年7月1日出台了《大连市城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大政发〔2017〕24号)。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省市物业管理条例陆续出台,导致原文件中部分条款与上位法相冲突,同时因机构改革个别职能部门名称发生了变化。为此,本着与上位法和机构改革实际情况相一致的原则,对《大连市城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大政发〔2017〕24号)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形成了修订后的《大连市城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有五章三十九条,分别从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范围、交存标准、使用程序、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进一步加强了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监管力度,保障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一)明确了维修资金交存范围、主体、标准和模式。落实建设部165号令规定,将住宅小区的非住宅部分纳入维修资金交存范围。维修资金交存主体为开发建设单位和业主,交存标准为有电梯房屋业主50元/平米,开发建设单位150元/平米(其中70元用于电梯专项),合计200元/平米;无电梯房屋业主50元/平米,开发建设单位80元/平米,合计130元/平米。业主应交的维修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先行代交,在房屋销售时由开发建设单位向业主收取。

(二)规范了维修资金的使用及应急维修程序。根据物业属地化管理职责分工,采取业主决议、街道和社区参与、辖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住建中心拨付的程序。遇有应急维修项目,经辖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申请人或街道可先行维修,住建中心按预算拨付70%维修费用,维修项目竣工后,按照规定办理维修费用余额划转和结算分摊手续。为解决房屋老旧后维修资金利息不足难题,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10年内,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利息;保修期满后10年外的维修项目,除使用利息外,可以每年按照不超过首期交存维修资金本金2%的比例使用。

(三)修改维修资金使用表决规则。与《民法典》规定保持一致,维修资金使用需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四)引入第三方工程决算审核制度。为保证工程质量和维修资金的合理使用,对于单笔工程预算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或年度维修预算总额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由住建中心聘请专业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对工程预决算进行审核,相关费用从房屋专项统筹维修资金中支出。

(五)进一步明确维修资金交存及使用人责任。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公布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明确开发建设单位交存维修资金时间;规范维修资金开户主体,取消产权单位优先开户的规定。

《管理办法》还规定了维修资金设账模式、房屋所有权转让和房屋灭失等情形维修资金处置等事项。

三、组织实施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市住房城乡建设事务服务中心负责维修资金的归集、存储、保值增值、划转使用、结算分摊和信息查询服务等日常管理工作。


  原文链接: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城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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