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井子区鼓励外贸及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扶持资金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一、《甘井子区鼓励外贸及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扶持资金暂行办法》所指鼓励资金由甘井子区人民政府设立,用于促进外贸及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发展。
二、扶持对象
扶持对象是指在中国(大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甘井子园区及甘井子区外贸企业孵化基地注册的外贸企业及跨境电子商务类的相关企业。
三、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专款专用。
四、区商务局负责认定资金扶持企业。
五、鼓励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外贸孵化基地的建设
采取招投标形式引进相关园区运营商,经营期10年以上(含10年)。根据其经营规模、入驻企业情况,给予600万元以内的运营费补贴、5年的房屋租金减免等,具体细则另行制定。
六、大力培育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
(一)推动外贸企业运用跨境电商转型发展,鼓励企业扩大出口。企业每增加出口1美元,即给予0.02元人民币的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
(二)鼓励外贸企业使用国际著名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出口,对于企业使用区内国际著名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使用费超过5万元以上的企业,一次性给予平台使用费补贴3万元。
(三)鼓励建立O2O体验店。对建立并经营线下O2O体验店,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年进出口额达到50万美元,区政府一次性补贴30万元。
(四)年度荣获国家级表彰的优秀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一次性给予人民币10万元奖励,年度荣获省级表彰的优秀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一次性给予人民币5万元奖励,年度荣获市级表彰的优秀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一次性给予人民币3万元奖励。
七、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人才的培养和引进
(一)在辖区内具备跨境电商商务培训资质的社会培训机构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专业培训。对年培训人数达到40人以上、被甘井子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正式录用的,给予培训机构每人1000元的培训补贴,每家每年最多不超过10万元。
(二)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引进跨境电子商务专业人才。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人才引进按照区人才引进奖励办法给予扶持。
八、鼓励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一)鼓励外贸孵化基地及跨境电子商务园区运营企业开展国际对接、招商、咨询服务等活动。对获得上级支持、招商补贴资金等,全额补贴给外贸基地综合服务企业及园区运营企业。
(二)鼓励企业参加国内外重点展会。企业参加区政府组织的重点展会,除享受上级政府资金扶持外,展位费差额部分由区政府给予补贴。
(三)鼓励跨境电商企业建设或租赁使用公共海外仓,自建或租用1000平方米以上海外仓,经上级认定,除享受上级资金扶持外,区政府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资金扶持。
九、鼓励企业参与跨境电商物流体系建设
(一)鼓励企业发展进出口商品仓储物流,租赁由区商务局认定的物流园区仓储空间,给予租赁费用10%的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万元,享受补贴不超过2年。
(二)鼓励企业在本地建设保税仓及海关认定的监管场所,以上场所除享受大连市跨境电商扶持资金外,区政府给予1:1的配套补贴。
十、区商务局(或其他单位)负责提出年度扶持资金安排建议,编制专项资金使用方案,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按“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督和绩效承担主体责任。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审核,按区商务局制定的使用方案拨付资金。
十一、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须符合本办法关于“扶持对象”的条件。
企业分类细则:扶持对象包括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的电子商务进出口企业、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进出口的企业、为电子商务进出口企业提供交易服务的第三方平台以及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配套服务的企业、机构。
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在进出口业务、电子商务业务、财务、税收、外汇管理、海关监管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记录。
(二)申报材料中的进出口数据以海关或区商务局认定数据为准。
十二、申报材料
(一)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项目申报表。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四)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包括:项目背景、项目必要性、项目可行性、项目总投资、资金来源及到位情况、资金使用计划及建设进度安排。
(五)申请奖励资金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须提供项目真实性公证书。
(六)项目承诺书,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
(七)甘井子区外贸企业孵化基地或中国(大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入驻合同;其它区域内企业,须经区政府认定。
(八)与项目申报有关的其他材料。
十三、审批程序
(一)项目申报单位向区商务局提出评审申请。
(二)区商务局对申报项目组织专家进行专业性评审。
(三)项目评审结束后,区商务局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公正性审核。
(四)评审与审核通过后,区商务局进行项目审批,确定资金使用方案、进行项目公示。
(五)项目公示后,由区商务局向区政府报送资金申请,区财政局根据区政府批准的区商务局资金使用方案将资金指标给予区商务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规定拨付相应单位。
十四、获得专项扶持资金的企业,须建立完整的档案,妥善保管申请和审核材料,自觉接受由区商务局、区财政局组织的监督检查。
十五、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各类财政资金。任何单位或个人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和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属于《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所列违法行为的,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十六、本办法由区商务局负责解释。
十七、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本信息由市三创中心收集发布 由政策制定部门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