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落实辽宁省支持企业上市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的解读
日期:2022-06-03 浏览次数:次
一、编制依据
为进一步提升企业上市补助资金使用效率,加大对企业上市扶持力度,根据《关于修订<辽宁省支持企业上市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金函〔2020〕246号),并结合大连市实际,制定《关于落实<辽宁省支持企业上市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大金局发〔2021〕23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
二、主要内容
《补充通知》共6条。
1.第1条和第2条,明确了对新三板挂牌企业股权融资的补助标准和申请补助的企业需具备的条件。具体补助标准为:企业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一次性补助150万元,挂牌后实现股权融资(不含企业自办发行)的,按照融资额的1%给予补助,每户企业当年股权融资补助累计不超过500万元。
2.第3条和第4条,明确了对企业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融资的补助标准和申请补助的企业需具备的条件。具体补助标准为:企业通过上海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实现公司债、双创债、资产证券化等债券融资的,按照融资额的2‰给予补助,每户企业当年债券融资补助累计不超过500万元。
3.第5条,明确调整上市补助资金申请兑现方式为采取随报随审随拨。
4.第6条,明确《补充通知》适用于2019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符合《辽宁省支持企业上市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辽财金规〔2019〕4号)补助申请条件的上市、挂牌、发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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