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大连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

大文旅发〔2022〕42号


各区市县(先导区)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为加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我市旅游业发展,根据《大连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现就2022年大连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本次申报时间为2022年6月9日至6月23日,所有申报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过期不予受理。

二、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方式

本次专项资金申报坚持“积极引导、突出重点、扶优做强、注重实效、事后奖励、总量控制、统筹安排、依法依规、公开透明”的原则进行,所支持的项目起止时间为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其中贷款贴息项目起止时间为2021年5月17日至2022年5月31日,项目应在此期间实施,并且已经完成(认定的票据时间与此相同)。具体支持方向和方式如下:

(一)对旅游包机和抵达专列给予补助。其中,已领取2020年、2021年“引客入连”奖励的项目,不再给予同一年度“引客入连”奖励期的抵达专列补助。

(二)对邮轮招徕及运营给予补助。

(三)对经大连市景评委向辽宁省景评委推荐的申报5A的景区、乡村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重点投资项目给予补助。

(四)对长海县高质量发展旅游业项目给予补助、奖励、贷款贴息。

(五)对2021年5月17日至2022年5月31日期间投资建设的、符合大连市旅游业发展方向的旅游基础设施提升改造、“海上游大连”、业态升级等方面发生贷款的重点产业项目,根据项目实际发生的贷款利息给予贴息。

每个项目最终所获得的支持金额根据本次旅游发展专项资金规模、支持重点和方向、标准、入选项目数量等综合因素确定。当项目申报金额超过专项资金总数时,项目补助金额按比例相应缩减。

三、申报主体

申报单位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为依法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

(二)申报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在申报年度前两年时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征信状况良好,无违法违规行为。

(三)申报项目应符合本通知所规定的支持方向和重点。

(四)申报限制。项目申报主体、项目实施主体、专项资金使用主体应当保持一致。每个申报单位在每个年度内仅限申报一个项目、一种支持方式。同一项目不得在市政府不同部门重复获得项目补助、贷款贴息。项目不接受联合申报。已获得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同一项目不得拆分、重复申报。

四、申报及评审程序

(一)单位申请

1.申报实行属地化管理,申报单位向注册所在地的区市县(先导区)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市直单位向大连市文化和旅游局申报。

2.申报单位须按要求提交但不限于以下材料(为减轻企业负担,项目入围后申报单位再补充提交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公司成立未满一年的出具中介机构认定的实际财务报表。被列为支持的项目应补充提交项目绩效目标表)。申报材料须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区市县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留存一份,报大连市文化和旅游局两份),同时提交电子版(光盘或U盘均可)。

申报材料必须完整、真实、准确。申报材料内容不完整、申报程序不规范的,不予受理。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的,将取消申报资格并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有关责任。

(1)包机和抵达专列补助须提交以下材料:

《大连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申报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申报单位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公司成立未满一年的,应出具中介机构认定的实际财务报表)。

包机应提供:包机合同、执飞日期和航班号码、游客名单(姓名、身份证号或护照号、通行证号等)、行程单、相关收支会计凭证等相关原始材料。

专列应提供:合同或协议、接待计划、抵连日期和车次号码、游客名单(姓名、身份证号或护照号、通行证号等)、行程单、住宿酒店凭证、相关收支会计凭证等相关原始材料。

(2)邮轮招徕及运营补助须提交以下材料:

《大连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申报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申报单位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公司成立未满一年的,需出具中介机构认定的实际财务报表)。

接待访问邮轮应提供:接待计划、邮轮名称和抵连日期、车辆分组等相关原始资料、邮轮基本信息等相关材料。

始发邮轮包船应提供:包船合同、邮轮名称和离连日期、游客名单(姓名、身份证号或护照号、通行证号等)等相关原始材料,邮轮基本信息等相关材料。

(3)旅游业项目补助(奖励)须提交以下材料:

《大连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申报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申报单位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公司成立未满一年的,应出具中介机构认定的实际财务报表)。

项目的核准(备案)等批准文件及规划土地、环保、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的批复意见;

项目实际费用支出材料及原始凭证。

(4)旅游业贷款贴息须提交以下材料:

《大连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申报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申报单位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公司成立未满一年的,应出具中介机构认定的实际财务报表)。

申报单位财务履约能力的证明附件(包含自筹资金出资证明、银行贷款协议/合同等)。

贷款利息支付凭证。

(二)项目初审

1.各区市县(先导区)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市直单位申报项目由大连市文化和旅游局进行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申报单位是否具备申报资格。

(2)申报项目是否符合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3)申报材料是否真实、完整。

2.对通过初审的项目出具审核意见,加盖公章,并填写《大连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初审项目汇总表》,请于2022年7月5日前将材料一并报送至大连市文化和旅游局。

(三)第三方机构审核

大连市文化和旅游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第三方机构根据审核结果出具项目审核专项报告。

(四)专家评审

组成大连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评审专家组,专家组根据专项资金规模、支持重点、扶持标准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项目审核专项报告进行评分,评分为百分制。

(五)部门会审

大连市文化和旅游局组织有关部门组成联席评审小组,对申报项目进行会审评分,评分为百分制。

(六)确定支持项目

根据专家评审得分×40%与部门会审得分×60%之和,确定项目最终得分,择优确定拟支持的项目。

(七)项目公示

对拟列为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在大连市文化和旅游局官网上予以公示。对公示项目有异议的单位和个人,请在公示期内以实名方式向大连市文化和旅游局反映,异议材料发送到邮箱:cyc39989975@163.com。联系电话39989974。大连市文化和旅游局根据公示结果,最终确定支持项目。

五、工作要求

(一)各区市县要高度重视专项资金申报工作,围绕本次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方向和方式,精心组织优秀项目进行申报,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时限等要求,进行申报和初审把关,切实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

(二)各申报单位对申报项目及申报材料的合规性、真实性负责,要严格遵守专项资金管理规定,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侵占专项资金及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自觉接受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管理、审计。对于违反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三)有关职能部门将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管理和评价,将绩效监控和评价结果作为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本通知由大连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联系电话:39989974。

特此通知。

附件:

1.大连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初审项目汇总表

2.大连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3.大连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评分标准

4.项目绩效目标表

5.关于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依据和标准等相关事项的说明

6.专项资金申报联系方式一览表


大连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2年6月2日

《关于申报大连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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