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法》有四大新变化 有增有减税率降低 两个取消多项明确
日前从市税务局了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以下简称“《印花税法》”)于7月1日起施行,自此凡纳税人发生的印花税应税行为,均应当按照《印花税法》规定申报纳税。这意味着从1988年开始已经实施了33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即将退出历史舞台,
据了解,与《暂行条例》相比,《印花税法》在维持现行税制框架不变的基础上,在征税范围、税率、计税依据等多方面内容发生了变化。一是“有增有减”。《印花税法》增加了印花税扣缴义务人及证券交易缴纳印花税的规定,同时取消了对权利、许可证照每件征收5元印花税的规定,进一步缩减了征税范围。二是“税率降低”。将运输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以及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等七个应税凭证的税率由万分之五税率降低至万分之三,并将营业账簿印花税税率从万分之五降低至万分之二点五。三是“两个取消”。《印花税法》直接取消了原《暂行条例》第三条和第十三条规定,这意味着以后纳税人计算印花税不用再考虑尾数的四舍五入问题,直接按照实际计算税额纳税;对印花税相关违法行为取消轻税重罚的规定,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四是“多项明确”。《印花税法》明确了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增值税是否作为计税依据等内容,并采取列举(八项免征规定)与授权“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破产、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等情形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印花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相结合的方式,明确了印花税减免范围。
印花税虽然税收规模不大,但却与多项经济活动紧密相关。《印花税法》的颁布施行,是进一步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体现,也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将更加有利于助推印花税征收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从而促进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
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负责人表示,《印花税法》的颁布施行,推动了地方税制的进一步健全完善。为顺利推进《印花税法》的贯彻实施,市税务局将通过“爱莲·塔可思”智能问办系统、大连税务微信公众号、大连市税务局官网、纳税人学堂等线上线下多种形式,持续做好印花税相关政策的宣传辅导,并将相应调整电子税务局有关印花税的申报功能,届时纳税人遇到申报纳税具体问题,可以详询主管税务机关或者拨打12366热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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