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大连市海外投资风险统保平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发改经贸字〔2022〕328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大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大政发〔2020〕6号),为支持我市企业对外投资合作,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结合大连市实际情况,联合制定了《大连市海外投资风险统保平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大连市商务局   大连市财政局

2022年7月28日

(联系人:大连市发展改革委经贸与外资处 荆传鑫 联系电话:83635944)


大连市海外投资风险统保平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一带一路”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更好支持大连市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进一步完善企业“走出去”风险保障体系,保障企业境外投资权益,提高企业海外风险防控能力,经市政府批准设立专项资金,根据《大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大政发〔2020〕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连市海外投资风险统保平台(以下简称“统保平台”)是由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辽宁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信保辽宁分公司”)为企业提供海外投资风险的保险产品,为投资者及金融机构因投资所在国发生的征收、汇兑限制、战争及政治暴乱、违约等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风险保障。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问题导向。围绕企业“走出去”日益严峻的国际政治经济环境问题,有效化解企业海外投资风险。

(二)坚持稳定发展。激发和保护企业参与国际产能合作的信心与热情,推动“走出去”企业积极参与全球产业链供应链分工,深度融入“一带一路”建设。

(三)坚持有序发展。通过搭建统保平台,积极引导“走出去”企业投保海外投资风险保险,做好项目风险评估,有序开展“走出去”。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对统保平台进行监督管理,会同相关部门确认年度支持项目清单,组织项目审核,结合申报项目情况确定支持比例,制定资金拨付方案,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督和绩效承担主体责任。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审核,对市发展改革委制定的资金拨付方案进行程序性审核后拨付资金,按要求组织开展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第二章 重点支持方向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大连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财务制度健全,信用状况良好,无违规使用财政资金行为。

(二)申报项目在所在国依法注册、登记或备案,项目或合同依法生效正在执行或已开展实质性经营。

(三)境外再投资(多级投资)企业须与境内主体公司之间存在明确、清晰的产权隶属关系。

(四)企业对境外投资合作项目拥有实际控制权。

(五)境外投资合作项目中方投资额不低于100万美元。

第六条 支持范围:

(一)有利于提升我市“一带一路”互联互通水平的基础设施类项目。

(二)能够带动大连市优势产能“走出去”,提高企业全球竞争力的投资类项目。

(三)能够提高大连市企业产品研发能力和竞争能力的境外研发中心项目(含企业建设生产性服务基地)。

(四)能够带动大连市等国内企业“走出去”的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产业园区类项目及投建营一体化工程承包项目。

(五)能够弥补国内能源资源相对不足的境外勘探和开发类项目。

(六)渔业等农业领域互利共赢的投资合作类项目。

(七)纳入市级以上“一带一路”重点项目库的项目。

第七条 支持方式:

(一)中国信保辽宁分公司按照“独立审核、择优支持”原则,对符合出口信用保险制度要求和信保条件的企业和项目优先予以支持,并积极向总公司申请确保落实最优惠费率。

(二)统保平台对一般境外投资合作项目保费支持比例不高于50%,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投资项目保费支持比例不高于70%。单个企业年度最高保费支持金额累计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第三章 申报要求与程序

第八条 企业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资金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

(三)保费发票;

(四)保险单;

(五)项目材料。

以上材料(2-5为复印件)一式一份,需按序装订成册并加盖企业公章。其中保费发票上金额为外币的,须按照人民银行在缴费年度7月1日第一时间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

第九条 办理程序:

海外投资保险投保实行先缴后补的方式,办理程序如下。

(一)中国信保辽宁分公司于补助年度结束后90日内通知企业完成项目材料申报。

(二)中国信保辽宁分公司对项目申报材料真实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

(三)中国信保辽宁分公司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交资金申请文件。

(四)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审计报告,并会同市商务局等相关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抽查,根据结果制定资金拨付方案,并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市财政局对市发展改革委制定的资金拨付方案进行程序性审核后,将资金拨付至市发展改革委,由市发展改革委通过中国信保辽宁分公司发放至企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市发展改革委作为统保平台主管部门,会同市商务局等相关部门、中国信保辽宁分公司联合开展政策宣传,向企业明确支持方向和申报条件,指导符合条件的企业递交投保申请。

第十一条 中国信保辽宁分公司作为统保平台运营单位,应加强对相关企业的培训和指导,确保证明材料完整有效。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相关管理规定,分类建立统保平台业务台账,自觉接受市发展改革委的监督检查。中国信保辽宁分公司在收到专项资金后30个工作日内,向投保企业全额发放专项资金,不得截留、挪用,于发放工作结束7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发放情况报市发展改革委及相关部门,并于次年1月底前提交年度报告,评估成效,提出改进建议。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环节存在违规安排资金行为,项目主管部门其工作人员在项目审核及资金分配环节,存在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关单位与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调整或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