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科技研发计划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相关背景

2021年8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从扩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自主权、完善科研项目经费拨付机制、加大科研人员激励力度等7个方面,提出了改革政策和工作要求,对完善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科研人员获得感,激发科研创新创造活力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若干意见》文件精神,规范大连市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科技研发计划项目管理工作,推进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改革举措落实落地,激发我市科研人员创新活力,有必要依据《若干意见》修订我市相关项目管理办法。

二、起草过程

《办法》的起草过程中,我们先后征求了我市各区(市)县科技管理部门及市财政、纪检等相关部门意见,2021年11月在大连市科学技术局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意见,采纳相关意见。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起草完成,2022年8月26日经市科技局党组会审议通过。

三、依据文件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50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8〕37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178号)。

四、内容说明

《办法》共八章四十一条,分别在支持方向与资助方式、职责与权限、申报与立项、资金拨付与管理、项目验收、监督检查等方面作了规定。在原办法的框架下,结合《若干意见》对项目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职责与权限、资金预算科目、项目调整的权限、对项目的监督检查等方面进行了细化。

(一)关于项目支持方式和资金科目设置在第二章作了调整。按照国家最新要求按照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个科目编制,明确了除50万元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要提供明细。

(二)关于职责与权限在第三章作了规定。《办法》对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区市县、先导区等归口管理部门、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的职责和权限做了明确。

(三)关于项目验收结果的处置方式在第十八条至二十条作了规定。1.验收结论为“验收通过”的项目,拨付尾款。2.对验收结论为“验收结题”的项目,不予拨付尾款。3.对验收结论为“验收不通过”的项目,不予拨付尾款,按照《大连市科研诚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处理。

(四)关于预算和技术路线调整在第二十八条作了规定。在预算范围内,除设备费外的其他费用调剂权全部由项目承担单位下放给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设备费预算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所在单位统筹考虑现有设备配置情况和科研项目实际需求,及时办理审批手续。

(五)关于项目检查监督在第七章作了规定。

五、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2022年9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大连市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办法》(大科计发〔2017〕189号)和《大连市重点科技研发计划管理办法》(大科计发〔2017〕18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