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2102000003/2023-15169
- 文件编号:
- 大政发〔2023〕6号
- 成文日期:
- 发布机构:
- 大连市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3-02-28
- 有效性:
- 有效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大连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业经大连市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三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
2023年2月28日
大连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府投资,是指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市本级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以及单价500万元以上的单纯设备购置等。
第三条 市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第四条 市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市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
市政府投资资金应加强预算约束。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市政府投资资金。
第六条 市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安排市政府投资资金,应当符合推进市与区市县(先导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有关要求,并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市政府有关部门通过依托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等方式,加强对使用市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储备。
第七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依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市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和市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市政府投资管理职责。
第二章 市政府投资决策
第八条 市政府及其发展改革部门等依照职责分工,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财政收支状况,统筹安排使用市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规范使用各类市政府投资资金。
第九条 市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市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初步设计的情形除外),按照市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市发展改革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市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项目建议书应当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与规模、拟建地点、投资匡算、资金筹措以及经济和社会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
项目单位在申报项目建议书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供项目建议书的申报文件、项目建议书及依法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对项目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及项目资金等方面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落实各项建设条件,并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关许可、审查意见。
项目单位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交以下材料: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申报文件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自然资源部门或海洋发展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海)预审与选址意见(按照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用地用海预审的情形除外);
(三)根据相关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当依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有关程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开展初步设计工作。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投资和有关批复要求,以及国家规定的设计规范、技术标准等进行初步设计工作。
第十三条 初步设计应当明确项目单位、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技术参数和投资概算,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且应当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
初步设计中提出的投资概算应当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等。
第十四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或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负责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住建、交通、水务等市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和审批权限负责审批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
第十五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市发展改革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市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
市发展改革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市政府投资有关的规划、产业政策等,公开市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项目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十六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批复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前,应当履行咨询评估程序,咨询评估意见应作为项目审批的重要参考。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市政府投资项目,市发展改革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七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从下列方面对市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一)项目建议书提出的项目建设必要性;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
(三)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
市发展改革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对项目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应当包含项目单位、项目名称、项目代码、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投资匡算等。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应当包含项目单位、项目名称、项目代码、建设地点、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建设工期、投资估算、资金来源、招标投标核准意见等内容。
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应当包含项目名称、项目代码、建设单位、建设地点、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建设工期、投资概算和资金来源等内容。
第十九条 经市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市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
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当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市发展改革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条 对下列市政府投资项目,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
(一)对列入相关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范围的市政府投资项目,可以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
(二)对改扩建项目和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及单纯设备购置项目,可以合并编制、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三)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市政府投资项目,可以在合并编制报批文件、简化审批程序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绿色通道、部门集中会商等方式,提高审批效率。
法律、行政法规对初步设计审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市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三章 市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二十二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对其负责安排的市政府投资编制市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等事项。
第二十四条 列入市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或者投资概算已经核定;
(二)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的,已经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和其他相关手续;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建议经市政府审定批准后,项目单位(法人)应当根据项目建设资金需求和相关要求,及时向市发展改革部门申请下达市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市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执行过程中,对于执行效果达不到预期目标确需调整的,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组织拟订调整计划建议,报请市政府审定批准。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和本级预算相衔接。
第二十八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市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第四章 市政府投资项目实施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本办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
国务院规定应当审批开工报告的重大市政府投资项目,按照规定办理开工报告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三十条 市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市发展改革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三十一条 市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
市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三十二条 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者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市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三十四条 市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固定资产移交、产权登记和资产入账工作。
市政府投资项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单位不得交付使用。
市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回国库。
第三十五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市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所选项目进行后评价。后评价应当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对项目审批和实施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明确意见。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和依法对市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市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市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第三十七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和依法对市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建立市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在线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第三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市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
第三十九条 除涉密项目外,市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市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的信息应当依法公开。
第四十条 市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各区市县、先导区的政府投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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