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日——医疗保障等政策热点问答
上线单位:大连市卫健委
上线时间:2023年5月19日9:00-11:00
上线人员及职务:市卫健委妇幼健康处处长梁宏峰、医政医管处副处长白景清等。
▲市卫健委妇幼健康处处长 梁宏峰
问:患者在医疗机构就医,发生医疗纠纷后可以通过哪些方式解决?
答:医疗纠纷解决途径有:
(1) 医患双方自行和解:医患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和解方案;
(2) 人民调解:医患双方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协调下达成调解方案;
(3) 行政调解:医患双方或一方当事人向医疗纠纷发生地的区(市)县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协调达成调解方案;
(4) 诉讼: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方案或由法院依法判决。
(5)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
问:患者能否获得自己的病历资料? 答: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化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患者可到医院的病案管理部门申请查阅、复印。 问:夫妻双方均是外地户籍如何在我市办理生育登记? 答:根据辽宁省卫健委转发的《国家关于完善生育登记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卫办人口发〔2021〕21号)规定,夫妻双方均是外地户籍可以到我市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一孩、二孩、三孩的登记手续。 现场办理生育登记所需材料: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居住证、结婚证。 此外,属于离婚再婚的,还需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育后补办生育登记的还需提交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委托代理的还需提交《办理计划生育事项委托书》。 登记程序:在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辽宁省流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个人信息进行补充、核查、确认,并填写个人婚育情况承诺书。 办结时限:对于办理一孩、二孩、三孩的生育登记服务,情况清楚的,可即时办理。对于个人婚育情况承诺书与“辽宁省流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个人信息不一致、婚育情况一时难以核实的,应在15日内完成信息核实,并根据核实情况为其办理生育登记服务。 问:大连市实施《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制定了哪些生育、养育、教育的支持措施? 答:完善了有关积极生育、养育和教育支持措施: 一是授权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综合采取财政、教育、住房、就业、保险等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 二是综合考虑国家政策导向、区域平衡、基金承受能力、社会影响等方面因素,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98天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六十日,男方享有护理假二十日。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在实际执行中,产假一般应当连续使用;护理假可以一次性使用,也可以分次使用,护理假不按照生育子女数量进行叠加。 三是增设育儿假。在子女三周岁前,父母每年可以享受育儿假各十天。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在实际执行中,育儿假不按照子女数量进行叠加。夫妻双方在子女每周岁内享受育儿假,可以一次性使用,也可以分次使用,不能结转到下一周岁使用。 四是增设独生子女父母照料假。对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年满六十周岁后住院治疗的,其子女所在单位应当支持其子女照料陪护,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十五日的照料假。在实际执行中,独生子女父母一方年满60周岁住院治疗的,由本人向所在单位申请,假期可以一次性使用,也可以分次使用。照料假期间,可以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待遇。 信息来源:市卫健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