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政策解读
《大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业经2023年8月8日大连市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五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市政府171号令公布,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规定》制定背景
2019年4月,国务院公布了《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从国家法规层面对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作出系统性制度安排。2021年8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明确要求健全行政决策制度体系,不断提升行政决策公信力和执行力。2023年5月,省政府修订并出台《辽宁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对增强公众参与实效、提升专家论证质量、防范化解风险、细化合法性审查机制等方面做了调整。
为了更好地与上位法衔接,进一步规范我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我市将《规定》列入本年度市政府规章制定工作计划,把重大行政决策制度从市政府文件上升为规章,形成《规定》。
二、《规定》主要特点
一是保障法治统一。《规定》贯彻落实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辽宁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立法精神,确保与上位法的有效衔接,维护国家法治统一。
二是突出问题导向。针对中央依法治国办对辽宁省市县法治建设督察整改发现的问题,把克服短板、补强弱项作为《规定》设计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三是便于实务操作。《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细化了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程序,增强可操作性。
三、《规定》主要内容
《规定》共五章四十一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强调了党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全面领导。要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报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重大行政决策在出台前应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
(二)明确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采取“列举加排除”和目录管理相结合的方式,规范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
(三)规范了决策启动程序。决策启动部分从决策建议的提出主体、决策承办单位的确定和决策制定草案起草要求等方面对决策的启动程序作了规定。
(四)完善了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公众参与部分细化了公众参与措施,决策事项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要充分听取相关群体意见建议。专家论证部分对论证内容作了规定,选择专家要坚持权威性、代表性和中立性。风险评估部分规范了风险评估程序,完善了应对风险可控和不可控情形下采取的措施。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部分进一步细化了合法性审查程序,严格了集体讨论决策程序。
细化了决策执行和调整程序。强调决策执行单位应当依法全面、及时、正确执行重大行政决策,不得拒绝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确需调整、中止或者终止执行的,应当依法履行相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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