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等九个制度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3- 08- 18 浏览次数: 字号:【

《大连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等九个制度(以下简称九个制度)业经大连市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五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大政发〔2023〕 17号公布,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九个制度的制定背景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关于健全行政决策制度体系的要求,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辽宁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和《大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九个制度。

二、九个制度的制定依据

1.《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3号)

2.《辽宁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46号)

3.《大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71号)

三、九个制度的主要内容

九个制度包括:决策事项目录制定、公众参与、民意调查、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决策后评估、责任追究、法律顾问与公职律师参与共九项具体制度。

(一)大连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

一是明确目录征集和审核主体。决策机关办公机构负责向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征集决策事项建议。决策机关办公机构根据决策机关工作部门申报的决策事项,对拟列入决策事项目录的事项进行审核,并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研究拟订决策事项目录。  

二是明确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决策事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

三是规范目录审议、公布程序。决策机关办公机构应当将拟订的决策事项目录提交决策机关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决策事项目录经决策机关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决策机关办公机构报同级党委同意。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外,决策事项目录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二)大连市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规定

一是明确公众参与原则。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遵循广泛性、便民性、实效性原则。

二是明确实施主体。决策事项的承办单位负责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的组织实施。

三是明确并细化公众参与方式。列举公众参与的多种方式,包括:座谈会、听证会、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专题调研、实地走访、与特定群体进行沟通协商等,并针对上述公众参与方式,分门别类地细化决策承办单位要承担的相应义务。

(三)大连市重大行政决策民意调查规定

一是明确民意调查的实施主体。决策事项的承办单位负责民意调查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是明确了民意调查的方式和对象。民意调查可以通过网络、电话、当面问询等方式进行。民意调查选取的对象应当具有相关性、代表性、真实性,调查内容应当直接具体、明确易懂,便于公众发表意见。

三是细化民意调查报告内容。民意调查报告内容包括:调查事项和调查目的;调查对象、调查内容和调查方式;调查对象对决策事项的意见、建议和态度倾向;意见建议的分析、研究和采纳情况;调查结论。

(四)大连市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办法

一是明确部门职责。决策事项的承办单位负责专家论证工作的具体实施。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的组建、管理工作由决策机关办公机构负责。

二是明确选择专家、专业机构的要求。决策承办单位选择专家、专业机构参与论证,应当坚持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不得选择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专业机构。决策事项涉及多个专业领域的,应当选择相应领域的专家、专业机构。

三是规定了组织专家论证方式。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采取召开论证会、书面咨询和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组织进行专家论证工作。

(五)大连市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规定

一是明确实施主体。决策事项的承办单位负责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相关工作。

二是规范评估程序。风险评估程序包括:制定工作方案、开展风险调查、征求部门意见、进行风险识别、确定风险等级、编制风险评估报告。

三是规定风险评估结果和对应措施。决策机关认为风险可控的,可以作出决策,并采取有效的防范、化解措施;认为风险不可控的,在采取调整决策草案等措施确保风险可控后,可以作出决策;认为风险不可控,且采取相应措施仍不能将风险调至可控的,应当暂停或者终止决策。

(六)大连市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定

一是明确合法性审查部门。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并指导区(市)县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区(市)县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级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二是明确合法性审查内容。合法性审查内容主要包括:决策事项是否属于决策机关的法定权限;决策草案的形成是否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决策草案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的规定。

三是明确合法性审查意见和效力。合法性审查意见为合法的,由决策承办单位提请决策机关审议;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决策机关审议;为部分修改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进行研究处理,并对决策方案草案作出调整修改;为补充履行相关程序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补充履行,并在补充履行程序后再送合法性审查部门。

(七)大连市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规定

一是明确组织实施主体。决策机关负责决策后评估工作的组织实施,并确定评估单位承担具体工作。

二是明确决策后评估情形。决策后评估情形包括:重大行政决策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其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提出较多意见的;决策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三是细化决策后评估程序。决策后评估程序包括:成立评估小组、制定评估方案、开展调查研究、形成评估报告。

(八)大连市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办法

一是强调责任追究原则。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惩教结合、谁决策谁负责原则。

二是明确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主体。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按照管理权限,由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相关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具体调查及实施工作。

三是规定了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决策机关违反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相关规定,造成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而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倒查责任,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九)大连市行政机关法律顾问与公职律师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办法

一是明确参与方式。法律顾问与公职律师可以根据决策机关的邀请和委托,以出具书面意见、参加听证会等方式参与决策事项的启动、听取意见、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决策执行及决策后评估等程序的相关工作。

二是明确享有的权利。法律顾问与公职律师参与重大行政决策期间,享有的权利包括:独立自主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以及其他必需的工作条件;应邀参加或列席与承担工作相关的调研、论证、会议等活动;获得约定的工作报酬和待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是明确履行的义务。法律顾问与公职律师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期间,履行的义务包括: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以及法律顾问与公职律师工作制度,恪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与决策事项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主动回避;对所提出的意见建议、起草的法律文书和办理的法律事务的合法性负责;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决策事项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不得以决策事项论证的法律顾问与公职律师的身份参加商业活动;遵守有关保密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解读单位:大连市司法局

解读人:杨艺

联系方式:0411-83766797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等九个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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