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控工作的通告》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2013年,大连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通告》(大政发〔2013〕62号),对推进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起到了较好作用。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升,人民群众的节日娱乐、生活方式更加丰富多彩、绿色健康,对公共安全、生态环境的意识和要求不断提高,希望有更安全的公共环境,更清新的空气质量,更安静的生活空间,更清洁的市容环境。尤其是新春佳节、阖家欢乐的时刻,城市居民对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公共安全、火灾隐患、空气污染、噪声扰民、燃放垃圾等问题反映越来越强烈。
目前,北京市、天津市、沈阳市、长春市、青岛市、厦门市等19个副省级以上城市中,除大连市外,其他城市均以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形式,在主城区内划定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对遏制烟花爆竹安全事故,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提升城市形象起到了积极作用。
近几年,大连市烟花爆竹燃放政策不断完善,广大市民和相关单位均希望能够固定政策,稳定社会、市民预期。因此,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降低火灾风险,减少大气和噪声污染,坚决遏制烟花爆竹安全事故,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借鉴其他城市现代化治理经验,大连市人民政府印发《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控工作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
二、《通告》主要内容
《通告》主要包括三个部分:
一是确定了管控区域和管控场所(地点)。其中,管控区域包括: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全域;甘井子区南关岭街道、甘井子街道、椒金山街道、中华路街道、周水子街道、泡崖街道、机场街道、泉水街道;高新区凌水街道、七贤岭街道。管控场所(地点)包括:文物保护单位、火车站、易燃易爆物品相关场所等13类场所(地点)。
二是明确了管控措施。管控区域内及管控场所(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控区域以外地区,区(市)县人民政府(管委会)可以根据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等需要划定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时间。
三是提出了其他规定。主要包括:严禁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和金融机构春节前后燃放“闭门炮”“开门炮”。未经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明确了属地政府(管委会)、公安、生态环境、应急、市场监管等部门职责。
《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通告》(大政发〔2013〕62号)同时废止。
三、《通告》主要变化
与原《通告》相比,主要有以下变化:
一是管控区域进一步缩小。将原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区全域管控,调整为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全域,以及甘井子区、高新区的非涉农街道,更加聚焦人口相对集中区域。调整后的管控区域面积约320平方公里,仅占全市陆域面积的2.5%。
二是管控时间进一步调整。管控区域内改为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文物保护单位、火车站、易燃易爆物品相关场所等13类管控场所(地点)同原《通告》一致,全年禁止燃放。
三是管控政策进一步固定。此次出台的《通告》为大连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具有长期法律效力,将长期执行。
解读单位:大连市生态环境局
解读处室:大气环境处 李丹
联系电话:82728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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