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调整养老服务机构资金支持有关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推动养老服务健康持续发展,满足老年人高品质、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4〕55号),结合我市养老服务推进实际,大连市民政局起草了《关于优化调整养老服务机构资金支持有关政策的通知》。为便于准确理解《通知》,现解读如下:
一、背景和依据
近年来,大连市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养老服务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积极实施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取得显著成效。然而,随着人口老龄化形势的加剧和养老服务需求的多样化,现行养老服务机构资金支持政策已难以适应新形势下的发展需求。为进一步提升养老服务质量,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推动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制定和优化调整养老服务机构资金支持政策显得尤为迫切和必要。
2024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发展银发经济增进老年人福祉的意见》(国办发〔2024〕1号),要求“发挥民营经济作用,完善政企沟通联系机制,打破不合理的市场准入壁垒,推动银发经济政策、资金、信息等直达快享”。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的意见》指出,发挥养老服务产业发展市场配置资源作用。充分激发市场活力,支持各类市场主体按市场化原则积极参与养老服务,完善社会化运营机制和扶持政策落实评价机制,推动养老服务产业规模化、集群化、品牌化发展。
二、基本情况
《通知》正文主要包括调整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发放范围和标准、优化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运营补贴、取消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补贴三部分,下面为简要说明。
一是调整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发放范围和标准。将企业性质的养老机构纳入补贴发放范围,对于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每收住1名本市户籍老年人,市财政按照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结果和老年人能力评估结果,给予差异化运营补贴。此前,补贴对象仅为“城乡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
二是优化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运营补贴。对符合条件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市财政给予每年10万元的运营补贴。此前,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的运营经费以各区(市、县)为主,市财政每年按照区(市、县)财政给予运营经费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三是取消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补贴。对于本通知施行前已开工建设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仍按照《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4〕55号)》标准予以补助。此前:根据《关于完善我市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资金补贴政策的通知》(大民发〔2010〕61号)要求,2010年至2014年,由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各类非营利性养老福利机构,市财政对其新增养老床位的资助标准调整为: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和大连高新园区新建养老床位每张资助5000元,改扩建养老床位每张资助4000元;其他区(市、县)新建养老床位每张资助4000元,改扩建养老床位每张资助3000元。根据《关于明确我市养老服务资金补贴政策操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大民发〔2015〕223号)要求,2015年1月1日后注册登记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市财政给予新建每张床位补贴10000元,改扩建每张床位补贴6000元。对于本通知施行后开工建设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不再予以补助。
文件解读单位:大连市民政局
文件解读人:王东旭
文件解读人办公室电话:843198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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