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河流断面水质激励补偿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5- 03- 22 字号:【

《大连市河流断面水质激励补偿办法》业经2025年3月18日大连市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1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予以公布,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市生态环境局在原《大连市河流断面水质污染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基础上,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生态保护补偿条例》《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意见》《辽宁省河流断面水质激励补偿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修订形成了《大连市河流断面水质激励补偿办法》(以下简称《激励补偿办法》),以形成责任清晰、合作共治、全面系统的河流生态环保经济调节机制。

二、修订过程

《激励补偿办法》已征求了相关区市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和市财政局意见;已完成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激励补偿办法》不涉及特定权益人。

三、主要内容

《激励补偿办法》共12条,相较于《原办法》主要修订了以下内容:

一是增加了上下游双向补偿。按照“受益者付费和破坏者赔偿”原则,区市县跨界断面水质超标的,上游对下游给予补偿;跨界断面水质优于考核目标的,由下游对上游给予激励。新的激励补偿方式有助于上下游地区之间形成良性互动,共同促进河流水质改善。

二是增加了总氮考核指标。河流总氮指标与近岸海域水质密切相关,《激励补偿办法》坚持陆海统筹思路,在《原办法》以21项水质指标作为补偿资金核定依据的基础上,增加了总氮指标,使考核体系更健全完善,有助于同步改善近岸海域水质。

三是扩展了补偿资金核定依据。《激励补偿办法》将“省级以上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其他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断面超标”等情况作为补偿资金的核定依据,不仅有助于保障水质的长期稳定达标,也与当前水生态环保督导考核方式充分衔接。

四是改变了资金收缴的时间要求。修改了《原办法》中按月度缴纳补偿资金的方式,明确了激励补偿资金按年度结算的具体要求,与市县两级财政资金解缴的时间线相吻合。


文件解读单位:大连市生态环境局

解读人:李柏弢

联系电话:82738585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河流断面水质激励补偿办法的通知


来源: 市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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