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2102000003/2025-17257
  • 文件编号:
  • 大政办发〔2025〕12号
  • 成文日期:
  • 2025-04-29
  • 发布机构:
  • 大连市政府办公厅
  • 发布日期:
  • 2025-05-07
  • 有效性:
  • 有效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8—2030年)》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5- 05- 07 字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修订的《大连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8—2030年)》业经大连市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一百二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4月29日



大连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8—2030年)


一、总则

(一)前言

为进一步加强对大连市水产养殖的规范化管理,实现养殖水域滩涂资源的有效配置,科学合理利用水域滩涂,改善水域生态环境,提升水产品质量,促进大连市渔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同时协调好水产养殖与沿海开发和城镇化进程等方面的关系,根据大连市水域滩涂自然资源条件的特点,结合全面实施渔业结构战略调整和加强渔业资源保护、增殖、开发、合理利用,按照《农业部关于印发〈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规范〉和〈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大纲〉的通知》(农渔发〔2016〕39号)、《关于加快推进沿海地区养殖水域滩涂规划修订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的要求,在《大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和《大连市海岸带综合保护与利用规划(2021-2035年)》划定的宏观格局下,以及大连市原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的基础上,结合科学评价水域滩涂资源禀赋和环境承载力的成果,修订《大连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8-2030年)》(以下简称规划)。

(二)目标任务

1.规划期限。本规划基期年为2024年,规划期限为2024-2030年。

2.规划目标。在厘清大连市水域滩涂养殖现状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养殖水域滩涂功能区范围,科学评价水域滩涂资源禀赋和养殖环境承载力,优化调整现有水产养殖布局,统筹推进近海养殖退出与渔业转型发展,体现深水远岸布局和资源节约利用要求,规范养殖秩序,设定养殖发展底线,保障渔民合法权益,保护水域滩涂生态环境,推广生态健康养殖模式,健全养殖业管理制度,促进水产养殖产业绿色可持续发展。

3.规划范围。规划中的养殖水域滩涂是指大连市行政管辖区内已经进行水产养殖开发利用和目前尚未开发但适于水产养殖开发利用的所有(全民、集体)水域和滩涂。规划范围为大连市管辖海域以及陆域的湖泊、水库、池塘、盐田、水田等。

二、养殖水域功能区划

根据农业部农渔发〔2016〕39号文件要求,结合大连市水域滩涂资源开发利用现状、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以海岸线为界将养殖功能区划分为海域和陆域,将可用于水产养殖的水域功能区划分为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养殖区。大连市水域滩涂养殖功能区划面积为30482平方千米,其中海域面积为29899平方千米,陆域面积为583平方千米。

(一)禁止养殖区

禁止养殖区指禁止开展一切水产养殖活动的区域,包括海域禁养区和陆域禁养区。海域禁养区包括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航道、港口、渔业基础设施区、排污倾倒区、特殊利用区、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路桥隧道区、非渔确权用海等。陆域禁养区包括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城镇开发边界(不包括已确权的合法养殖海域)、永久基本农田、河道堤防安全保护区、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水体、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水产养殖的区域等。

大连市规划禁止养殖区面积为6472.5平方千米,占养殖功能区划比例的21.2%。海域规划禁养区面积为6051.1平方千米,各县区中规划禁止养殖区面积最大的是旅顺口区、最小的是普兰店区,旅顺口区、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普新区、瓦房店市、庄河市、高新区、甘井子区、长海县、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普兰店区禁止养殖区面积分别为1363.6平方千米、1098.4平方千米、950.6平方千米、911.7平方千米、75.9平方千米、698.8平方千米、350.8平方千米、211.3平方千米、148.4平方千米、113.9平方千米、90.1平方千米、37.6平方千米。大连市陆域规划禁止养殖区面积为421.4平方千米,占陆域养殖功能区划比例为72.3%,主要类型为永久基本农田、一级水源地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和城镇开发边界内的水田、水库、池塘和盐田等水域。

(二)限制养殖区

限制养殖区指进行限制性的开展水产养殖活动,海域限养区包括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之外的生态保护红线、渔业捕捞区、城镇开发边界内已确权的合法养殖海域、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实验区、可再生能源用海区、航路海域、未利用且与主导功能可兼容的海域(生态控制区、工矿通信用海区、游憩用海区、海洋预留区)。陆域限养区包括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核心保护区之外的生态保护红线、低洼盐碱地、盐田、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制养殖区。

大连市海域规划限制养殖区面积为12972.6平方千米,占养殖功能区划比例为42.6%,海域规划限制养殖区面积为12943.7平方千米。各县区规划限制养殖区面积最大的是中山区、最小的是沙河口区,中山区、长海县、金普新区、旅顺口区、庄河市、瓦房店市、高新区、甘井子区、西岗区、普兰店区、长兴岛、沙河口区规划限制养殖区面积分别为4127.4平方千米、2733.8平方千米、2419.8平方千米、1135.4平方千米、892.2平方千米、678.4平方千米、339.9平方千米、197.8平方千米、101.7平方千米、96.9平方千米、144.8平方千米、75.6平方千米。大连市陆域规划限制养殖区面积为28.9平方千米,占陆域养殖功能区划比例为5.0%,主要类型为盐田、生态保护红线内水库和池塘。

(三)养殖区

养殖区指允许在其规定范围内进行水产养殖活动的区域,可分为海水养殖区和淡水养殖区。大连市养殖水域功能区养殖区面积为11036.8平方千米,占养殖功能区比例为36.2%,海域规划养殖区面积为10904.3平方千米,主要类型为渔业用海区的开放海域养殖区、沿海滩涂以及近岸海水池塘。大连市陆域规划养殖区面积为132.5平方千米,占陆域养殖功能区划比例为22.7%,主要水域类型为池塘水面和水库水面。各县区中,长海县养殖区面积最大,占大连市养殖区面积的64.5%,长海县、庄河市、金普新区、瓦房店市、普兰店区、长兴岛、中山区、旅顺口区、高新区、沙河口区、西岗区海域养殖区面积分别为7172.4平方千米、1857.1平方千米、1062.4平方千米、400.8平方千米、219.1平方千米、77.3平方千米、54.9平方千米、39.0平方千米、15.6平方千米、3.97平方千米、1.75平方千米。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依据渔业基础地位、公益性产业的特点,负责保障和推动规划实施。不断完善以养殖证为基础的水产养殖管理制度,推动水产养殖业逐步走向法制化轨道,用法律手段保护渔民的合法权益、保护养殖水域和资源。规划实施过程中,加强与发改、住建、交通运输、自然资源、水务、文化旅游及生态环境等部门沟通协调,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规划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及新趋势,研究提出规划调整意见,更好地发挥规划作用。

(二)强化监督检查

加强执法监督管理,强化养殖水域生态环境监管力度,及时发现和处理养殖水域污染事件,保护养殖渔(农)民的合法权益。渔政部门履行养殖环节执法监督职责,对养殖生产中苗种、药物、饲料的使用及质量等方面实施执法监督;对损害养殖渔(农)民利益的行为依法予以打击,维护正常生产秩序。

(三)完善生态保护

加大渔业水源污染的防治力度,落实地方海水养殖尾水排放标准,通过规划实施,既要防止外部环境污染对水产养殖的伤害,也要严格控制养殖活动对环境的影响。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推广健康生态养殖模式,保护和改善养殖水域生态环境。

(四)强化科技宣传

加大对水域滩涂养殖相关科学研究的支持力度,以需求为导向,组织开展水域滩涂养殖共性、关键、前瞻技术研发,加强科技成果共享和转化,推广成熟先进的适用技术。拓宽宣传渠道,加强宣传力度,为规划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提高执行规划的自觉性。

(五)规划实施管理

1.禁止养殖区管理。禁止养殖区内禁止开展水产养殖活动,禁养区内不得核发《水域滩涂养殖证》,已获得水域滩涂养殖证应依法撤回并予以注销。禁养区划定前已存在的水产养殖活动有序退出。合法的水产养殖搬迁或关停造成养殖生产者经济损失的应依法给予补偿,并妥善安置养殖渔民生产生活。在重点近岸海域、无居民海岛周边、重要水库湖泊等禁养区内,根据水体环境条件,允许开展本地净水生物或经济鱼类的人工增殖放流,加强渔业资源养护,以改善水生生物群落、增强水体自净能力、补充主要经济鱼类种群,修复水域生态环境,促进渔民增收,从而实现渔业经济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2.限制养殖区管理。限制养殖区坚持生态优先,在尊重历史和现状的原则下,执行严格的审批流程,鼓励限养区内养殖活动有序退出。养殖活动涉及自然保护地和生态保护红线,按其管控要求执行。在可能对主体功能造成影响的的海域开展水产养殖活动,需经过充分的兼容可行性论证,待海域主体功能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后方可进行。

3.养殖区管理。大力推进水产生态健康养殖,科学控制养殖规模,养殖生产应符合《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非法现状养殖依法履行确权手续,探索立体化用海模式。鼓励发展“渔光互补”“渔游互补”“渔风互补”等新兴海洋经济业态项目。加强渔政执法,查处非法养殖,对非法侵占养殖水域滩涂行为进行处理,规范养殖水域滩涂开发利用秩序,强化社会监督,新建、改建、扩建海水养殖项目,应当按照相关部门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强化科技支撑,发展深蓝渔业。支持深海远岸养殖技术研发和推广,构建产学研紧密结合的深远海大型智能养殖平台研发创新体系,加强现代养殖技术装备集成应用。加快构建以深远海养殖设施设备建设为引导,以海水养殖苗种繁育、健康养殖、饲料供应、产品加工、冷链物流于一体的深远海养殖综合生产体系。

4.使用用途管制。为保障现有水产养殖业和环境保护的协调统一,对于非渔业用海区允许水产养殖活动兼容发展的功能区,严格限制改变海域的自然属性。其中,限制养殖区内的生态保护区仅允许原住居民和其他合法权益主体,在不对生态功能造成破坏和不扩大现有用海、水产养殖规模的前提下,开展养殖(不包括投礁型海洋牧场、围海养殖)等活动,修筑生产生活设施;生态控制区维持现状为主,禁止新增改变海洋自然属性、区域水动力条件的水产养殖活动,科学控制养殖规模,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工矿通信用海区限制养殖规模,海水养殖不影响主导功能和国防安全、航运水道用海需求,新建养殖用海需通过充分的兼容性论证,鼓励海上风电类用海区与海洋牧场兼容的用海方式;游憩用海区允许开展底播养殖,在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不影响主导功能前提下鼓励兼容高端“渔游互补”混合业态用海;交通运输用海区维持现状,禁止新建养殖设施,控制海水养殖用海功能;海洋预留区内限制养殖区以维持现状功能为主,养殖用海需通过充分的可行性和兼容性论证,允许高端渔业用海,并控制开发利用强度。渔业用海区内,渔业基础设施区禁止开展水产养殖活动,捕捞区在主体功能未利用的情况下,可开展深远海养殖装备,鼓励发展抗风浪深水网箱等新兴养殖模式。航路周边海域限制养殖方式,仅允许开展底播养殖,禁止围填海、浮筏和网箱养殖。陆岛交通航道内底播合法养殖允许维持现状,海面养殖需有序退出,区域内禁止新增养殖活动。主要河流入海口段咸淡水交汇区段控制养殖方式,留出足够的行洪通道,保障河流防汛度汛安全。切实协调好与项目用海利益相关者关系,尤其要做好涉及渔业用海的渔民转产转业和补偿工作,维护渔民利益和渔区和谐稳定。保护区范围内现有水产养殖业按其管理办法管理。规划养殖用海中涉及到港口、锚地、航道航路等水域,按交通、海事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海上养殖与航道、航路、锚地、船舶定线区等保持足够的安全净距,满足运输船舶航行、停泊及作业安全需求。城镇开发边界内的现状养殖在规划实施城镇建设时及时退出,不得影响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实施。

(六)环境保护管理

1.进一步优化各区域养殖布局、调整养殖方式、控制养殖规模密度。大连斑海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普兰店湾、渤海海域生态修复区等近年已完成非法养殖清理的海域,青堆子湾等历史监测数据超标的海域,大连金石滩湾、老虎滩—棒棰岛、大连星海湾、塔河湾等公众亲海区域的可视海域范围,严控新增网箱、筏式、吊笼等海面养殖。对严重影响公众亲海品质的,要逐步采取优化养殖区域,调整养殖方式等措施,改善周边海域生态环境质量。

2.推动区域海洋水质环境质量改善。锚定海域水环境质量考核目标,加快开展禁止养殖区内水产养殖清退工作,推进现有水产养殖污染整治和生态修复,强化海水池塘和工厂化养殖的养殖尾水达标治理,积极履行海洋生态环境委托执法职能,对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内非法养殖行为依法查处,助力海洋生态环境持续改善。

3.加强陆域水体生态环境保护。落实“美丽河湖”建设要求,池塘、水库、农田等陆域养殖区域应加强全过程管理,推行生态化养殖,合理确定养殖规模,严防地表水和农田土壤环境质量恶化。

4.完善养殖垃圾综合治理体系。按照就地就近原则,科学设置打捞船舶停靠码头、上岸垃圾中转站或临时堆放点。在养殖过程中严禁使用泡沫作为浮力设施,推行可回收再利用的环保型高密度塑胶渔排,逐步升级改造或淘汰传统“木质+白色泡沫浮球”渔排。海上施工作业及养殖设施拆除集中区域,设立临时集中拆解点。需在岸上拆解的空网箱中浮球、木材等废旧设施,必须集中在高潮线以上堆场进行分类、贮存,进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规范处置。

5.强化环境风险防范管理。针对规划区养殖项目可能发生的溢油环境风险事故,制定风险防范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系,做好渔船的安全管理,避免安全风险引发次生环境风险问题。围绕抗生素和激素类化合物等新污染物的风险管控,完善药剂准入、生态育苗、规范用药与尾水达标排放管理制度,推动源头管控与养殖方式绿色转型。

6.建立健全生态环境长期监测体系。完善涵盖水、水生生态等要素的常态化监测体系和养殖容量评估制度,落实《大连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8-2030年)(2025年修订)环境影响报告书》跟踪监测计划,掌握渔业养殖对生态环境的影响范围和程度,及时合理调整养殖布局,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优化运营管理。

7. 大力推进水产生态健康养殖,依法推进并解决无证养殖等历史遗留问题。综合采取限制养殖面积,优化养殖结构,调整养殖方式,强化养殖尾水整治,探索尾水集中生态治理等方式,推进养殖区域海域水质持续改善。若青堆子湾近岸海域水质3年内仍不能达标,则进一步扩大青堆子湾限制养殖区范围,强化相关管控措施,并依法推进整治后仍不达标的海水养殖限期退出,实现海洋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融合发展。

规划是养殖水域滩涂使用管理的基本依据,养殖水域滩涂使用管理要严格依据规划开展,严格限制擅自改变养殖水域滩涂使用用途的行为。新建生态保护或工程建设项目等占用养殖水域滩涂的,应征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造成养殖生产者经济损失的应依法给予补偿。本规划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的调整,以及河流、近岸海域水质等生态环境质量状况,适时开展修订。若已发布的县区规划与本规划存在不一致,以本规划为准,各县区根据本规划适时开展修订。

四、附则

养殖水域滩涂规划一经批准,即具有法律效力,必须严格执行。规划图件为规划文本附件,具有与文本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规划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大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8-2030年)〉的函》(大农发〔2019〕578号)同时废止。




来源: 市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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